智邦生活館讓我的部落圓夢

我在某有名小站開部落格 大概兩年的時間
這段時間也確實很喜歡有名小站的相簿、網誌、留言板的多功能介面
加上人氣鼎沸,容易讓人有虛榮心
所以也一直在該站上經營

但是後來不經意看見
JOE 的 THINK OF JOE 、DEARJOHN 的遨遊天地任我行 、GOSTON 的部落格
讓我驚覺原來許多很棒的部落格是這麼人性化又華麗

但由於初衷是不要付費,所以研究了很多BSP的優劣
YAM 可以支援 JAVASCRIPT,但是沒有內建相簿
BLOGSPOT 非常自由,可是初學者很難上手
YAHOO 或許也可擁有高人氣,不過界面實在過度簡單又呆版
更多...正在猶豫不決之際
DEARJOHN 在部落格中介紹智邦生活館 有免費架站圓夢計劃
智邦生活館!我十年前就使用智邦生活館的免費 MAIL 了
我的第一個電子郵件就是在智邦生活館申請的
而且一用就是十年,從伺服器是MS1就可窺知我可是智邦生活館的元老級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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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獨

最近超流行數獨遊戲,連學校的數學老師也利用這遊戲來讓學生對數學產生興趣,找到網路上有數獨遊戲,不妨試試看讓腦袋激活吧!

「數獨sudoku」來自日文,但概念源自「拉丁方塊」,是十八世紀瑞士數學家歐拉發明的。遊戲規則很簡單: 在九個九宮格裡,填入1到9的數字,讓每個數字在每個行、列及九宮格裡都只出現一次。謎題中會預先填入 若干數字,其他宮位則留白,玩家得依謎題中的數字分佈狀況,邏輯推敲出剩下的空格裡是什麼數字。

數獨的遊戲規則很簡單:在九個九宮格裡,填入1到9的數字,讓每個數字在每個行、列及九宮格裡都 只出現一次就可以過關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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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點點繪本

昨天雖是學校第一次段考
但仍然利用下午時間舉辦了特教研習

現在的孩子有不少比例是學習障礙
所謂的學習障礙並不代表智商比較低
而是對於一些語文或是數理的概念很薄弱
不能清楚辨析文字的差異跟符號的意義

這次的研習有個讓人很感動的故事

小點點繪本

大家可以看下面的幻燈秀
http://www.flickr.com/slideShow/index.gne?nsid=&set_id=72157594324382839

FLICKR Slideshow說明:游標移到畫面上方可選擇播放或是暫停以及播放速度

一個老師真的可以改變一個孩子的一生
我也希望我能讓這些孩子們能夠健康的找到人生的方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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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搬家風潮

引用:http://www.christabelle.url.tw/index.php?load=read&id=65

大家可以看看上面的連結,繼無名部落格名人─艾瑪 在部落格上發難後

Christabelle 也開始搬家自架部落格了

我個人也是如此,受不了無名小站的束縛

沒道理付錢也要被綁死,我寧可付費買國外的 flickr 相簿,寧可接受全英文介面

也希望能擁有屬於自己的 web 2.0

所以我才在九月開始嘗試自架部落格

選擇的架站系統則是跟 Christabelle 一樣都是 F2BLOG

使用 F2BLOG 的人與日俱增

下次再介紹 F2BLOGTT 以及 WP 的優劣

延伸閱讀自己動手架 vs. 免費Blog Hos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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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將一片死寂,鴉雀無聲

分享一則新聞

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部落格內,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,供人試聽、下載音樂,是違法的。

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(-ger)因此違反著作權法,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。

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,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,藉此抒發心情,並供人點選,

此一行為,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,但已違反著作權法。

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,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,

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;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,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,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「公開傳輸」行為。

更多... 近幾個月,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,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,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、下載,而被判刑的案例,

包括台北地院的「心電感應音樂小站」案等,已有四例,值得網友提高警覺。

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,且可易科罰金,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。

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,有的是在部落格內,設置多達400至500 首的音樂檔案,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、下載;

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,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,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,這些行為,均已觸犯著作權法。

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「公開傳輸」的意思,陳家駿指出,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,

即以符合「公開傳輸」要件,此一行為,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,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。

換句話說,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,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,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,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,因而觸法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案件,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,

陳家駿指出,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,也會要求收費,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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