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vani on 五月 20th, 2008

四川大地震震撼了所有華人,一個禮拜不停的頭版、頭條
許多奇蹟跟感人熱淚的故事不斷重演
雖然我們台灣離四川有段距離,政治立場不論,皮膚、種族、文化都不重要
只要能幫助點什麼,都是簡單的作公益
事情發生的第三天,我跟小優以漂漂的名字捐款紅十字會賑災2000元
希望大家都能捐出一日所得來,幫幫那些家園破裂的中國人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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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久以前就在網路上「試看」過此日劇
雖未涕泗縱橫,但也是鼻酸哽咽

後來在金石堂看到該書居然是暢銷榜第一名
才知道該真實故事原來已經在台港日造成轟動

池內亞也(15歲→20歲) – 澤尻繪裡香 ( 粵語配音:曾秀清) 劇集的主角。活躍積極的性格令她非常受到四周的人喜愛。平日有在自己家人經營的豆腐店幫忙,屬於心地和善的優等生。從初中的時候起便開始打籃球。在2005年3月,正臨近應考高中入學試的時候,以15歲的年輕之齡患上脊髓小腦變性症。在症狀發展其間經歷著各種各樣的事,一面流著眼淚的同時,一面努力面對疾病和命運。在絕望中,受到母親潮香的鼓勵,以寫日記(文章)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。一直抱持著的願望是能夠幫助他人。劇中最後在25歲時去世。

如此詢問度這麼高又暢銷的故事,據說連呂秀蓮副總統也願意出資幫助台灣也有罹患此疾病的患者
我一直在想,怎麼台灣的日本電視台不會想要播放呢?
應該收視會很不錯的

終於聽說 JET TV 預備於5月播放,沒看過此劇的朋友不要錯過了
擷取新聞

另外,久未播出新檔日劇的JET TV也確定買下澤尻英龍華的成名作「1公升的眼淚」及「愛上無賴男」、「愛上恐龍妹」、「東京朋友」等作品,最快將從5月起陸續播出。(文/林曉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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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ani on 三月 19th, 2007

小時候,林志穎唱過一首歌:十七歲那年的雨季

還記得那年我高三,跟許多同學朋友到運動公園最無光害的地方喝酒嬉鬧
共同慶祝我滿18歲

曾幾何時,我今天滿28歲了

屆而立之年,我有什麼成長?

過去的一年,發生了很多事情,27歲可說是我人生的轉彎處

27歲 ,我結婚、生子、回鄉工作
看似輕描淡寫,但卻是我人生很重要的一年、無可取代的幸福

這一年,如同太陽般耀眼
至少在我的人生中,27歲是我引以為傲的一段歲月

跟小優相知相守、互許終生
000416-128

漂漂寶貝健康誕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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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能夠這樣真是太好了!
一直以來都沒有野心
平凡中求幸福已經是我最大的願望

28歲,我希望能跟小優 一起努力工作
還要給漂漂最健康的家庭環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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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一篇文章中介紹過優美客:《WEB 2.0》Youmaker 也有比 Youtube 強的地方
事實上,有太多如此的 分享音樂、影片等網站,跟上Web 2.0 風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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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Jigg.com 則是一個完全音樂的線上交流平台
檔案要求是mp3的格式
內容似乎不受限制,我也聽過音樂、廣播節目,甚至是某公司會議記錄都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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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按下 Jigg It! 就像是網路書籤的『推』,可以給予作者鼓勵
而 options 則可以回覆、分享以及嵌在部落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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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製語法後貼上部落格,很輕易就可以分享音樂
例如:我上傳 摔角巨星長洲力的主題音樂,按下下圖的play就可以聆聽

延伸閱讀[iJigg音樂分享] 用「挖音樂」的 iJigg 分享我的愛歌       Digg 音樂在 iJigg, 發覺你未曾聽過的好音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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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ani on 十月 10th, 2006

分享一則新聞

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部落格內,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,供人試聽、下載音樂,是違法的。

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(blog-ger)因此違反著作權法,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。

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,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,藉此抒發心情,並供人點選,

此一行為,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,但已違反著作權法。

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,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,

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;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,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,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「公開傳輸」行為。

更多... 近幾個月,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,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,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、下載,而被判刑的案例,

包括台北地院的「心電感應音樂小站」案等,已有四例,值得網友提高警覺。

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,且可易科罰金,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。

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,有的是在部落格內,設置多達400至500 首的音樂檔案,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、下載;

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,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,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,這些行為,均已觸犯著作權法。

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「公開傳輸」的意思,陳家駿指出,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,

即以符合「公開傳輸」要件,此一行為,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,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。

換句話說,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,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,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,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,因而觸法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案件,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,

陳家駿指出,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,也會要求收費,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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